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文件
濟鐵運發〔2017〕306號
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關于印發
《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企業自備機車
在國家鐵路接軌站作業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直屬站、各車務段、各機務段、各電務段,濟南通信段、濟南工務機械段,濟南、青島鐵路經營集團有限公司,山東濟鐵機務裝備集團有限公司,各合資公司、工程建設指揮部,調度所:
按照《中國鐵路總公司關于印發〈企業自備機車在國家鐵路接軌站作業安全規定〉的通知》(鐵總運〔2017〕251號)要求,公司組織制定了《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企業自備機車在國家鐵路接軌站作業安全管理辦法》(技術規章編號:JNG/CW -2017),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前發《濟南鐵路局關于印發〈濟南鐵路局路外企業自備機車進入國鐵車站作業管理辦法〉的通知》(濟鐵總發〔2016〕441號)同時廢止。
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0日
JNG/CW118-2017
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企業自備
機車在國家鐵路接軌站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國鐵路總公司《企業自備機車在國家鐵路接軌站作業安全規定》,為規范非國鐵控股的合資鐵路(以下簡稱合資鐵路)、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及鐵路專用線的自備(支配)機車(以下簡稱企業自備機車)進入國家鐵路接軌站(包括納入國家鐵路接軌站聯鎖統一控制的其他單位線路,以下簡稱國鐵接軌站)作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為通用技術規章,適用于非國鐵控股的合資鐵路、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及鐵路專用線自備機車在國鐵接軌站作業的安全管理。國鐵車站銜接的工程線自備機車進站作業、非運輸企業過軌作業機車(支配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所屬機務段配屬的機車除外)管理比照本辦法執行。
委托國鐵運營的合資鐵路、地方鐵路自備機車在國鐵接軌站作業,根據實際情況可參照國鐵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各有關車務站段、機務段、電務段、通信段應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細化辦法。
第二章 技術設備
第四條 合資鐵路、地方鐵路的過軌作業機車須配備機車信號、列車運行安全監控系統、車載無線通信設備(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機車列尾控制設備等安全裝備。需進入國鐵接軌站但不經國鐵線路擔當工作運行的機車必須安裝適用的機車信號、車載無線通信設備(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列車運行監控裝置等行車安全裝備。
專用鐵路及鐵路專用線與國鐵接軌站間按列車方式辦理行車時,其過軌作業機車應按國鐵機車裝備要求配備使用機車信號、車載無線通信設備(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列車運行監控裝置;按調車方式辦理行車時,其過軌作業機車應按國鐵機車裝備要求配備使用車載無線通信設備(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或無線調車燈顯設備,根據需要配備使用機車信號、列車運行監控裝置。
安裝車載無線通信設備(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或無線調車燈顯設備時,需按規定辦理無線電設臺手續。
第五條 企業自備機車行車安全裝備由企業負責安裝、使用和維修,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實施有效管理?!镀髽I自備機車“三項設備”合格證》(格式見附件1)的發放按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三項設備”合格證發放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執行,注明發放單位并做好記錄。“三項設備”合格證不得超過有效期。合格證失效后必須對“三項設備”重新檢測后換發新合格證,無有效合格證,企業自備機車不得進入國鐵管理的營業線及車站作業。“三項設備”合格證有效期由發證單位書面(蓋章)通知國鐵接軌站(每次出庫進行檢測發證的除外)。
第六條 企業自備機車行車安全裝備的維修檢測標準須符合中國鐵路總公司和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行車安全裝備維修檢測有關標準。
第七條 合資鐵路、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及鐵路專用線企業應成立自備機車行車安全裝備維修、檢測機構,開展檢測、維修工作。
具備行車安全裝備檢測維修能力的企業,可自行檢測維修并發放合格證。
不具備行車安全裝備檢測維修能力的企業,應與具備檢測維修能力的單位簽訂代維修、代檢測協議,由代維單位對行車安全裝備進行檢測維修。委托協議應明確工作范圍、技術要求、檢測周期、合格證發放、雙方責任及故障處理、數據換裝辦法等事項。代維單位應嚴格按委托協議要求開展工作,確保設備質量良好。遇行車安全裝備故障時,應立即停止運行,待故障處理完畢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國鐵接軌站。
電務段、通信段與自備機車所屬企業簽訂的代維修、代檢測委托協議須上報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電務處備案。
第三章 作業組織
第八條 企業自備機車在國鐵接軌站作業或經國鐵線路擔當工作運行時,必須嚴格執行鐵路總公司《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鐵路機車操作規則》《鐵路機車運用管理規則》《接發列車作業》《鐵路調車作業》《濟南鐵路局普速鐵路行車組織規則》《濟南鐵路局高速鐵路行車組織細則》《濟南鐵路局車機聯控工作管理細則》《車站行車工作細則》(以下簡稱《站細》)及協議有關規定。
國鐵接軌站要將《站細》紙質版交企業自備機車所屬企業,相關企業必須安排人員(攜帶企業開具的能夠證明身份的證明信)到國鐵接軌站辦理交接手續,國鐵接軌站存檔備查。
國鐵接軌站與專用鐵路及鐵路專用線間的行車辦法,由國鐵接軌站與企業自備機車所屬企業共同協商確定,并納入《專用線專用鐵路運輸協議》。
第九條 企業自備機車在國鐵接軌站作業時(專用車場作業除外),必須服從國鐵接軌站車站值班員(列車調度員、車站調度員、調車區長)的領導和統一指揮。
企業自備機車乘務員須熟悉作業站場設備及線路情況,企業自備機車初次進入國鐵管理的營業線和車站作業時,所屬企業必須向車站提出申請,車站報告調度所,調度所負責通知相關機務段安排勝任的機車司機帶道,指導企業自備機車司機駕駛作業。
第十條 國鐵接軌站與相關企業應建立企業自備機車進出車站作業計劃的聯系、核對和確認制度,應在雙方簽訂的《專用線專用鐵路運輸協議》中明確,并納入《站細》。
第十一條 國鐵接軌站接發列車時,與接發列車進路沒有隔開設備或脫軌器的線路,不準向能進入接發列車進路的方向接入合資鐵路、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及鐵路專用線方向由企業自備機車(擔當國鐵線路牽引任務的機車除外)擔當的列車和調車車列(含單機,下同);接入擔當國鐵線路牽引任務的合資鐵路、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及鐵路專用線機車擔當的列車和調車車列時,按照國鐵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國鐵接軌站在同意接入企業自備機車擔當的列車或調車車列前,應根據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公布的允許過軌作業的企業自備機車和機車乘務員名單,核對擔當進站作業任務的機車車型、車號和機車乘務員姓名無誤后方可同意接入。具體核對方式、時機應在《專用線專用鐵路運輸協議》中明確并納入《站細》。使用通話方式核對時,國鐵接軌站應使用具有語音記錄裝置的通信設備。
擔當進站作業任務的機車車型、車號、機車乘務員姓名不在公布的允許過軌作業的名單中時,不得同意其進站。
第十三條 企業自備機車在國鐵接軌站調車作業,應在《站細》規定的作業區域內進行。特殊情況下確需在站內其他線路上作業時,應經車站值班干部同意,按越區轉場作業辦理,并通知司機有關安全注意事項。
第十四條 企業自備機車在國鐵接軌站調車作業時,原則上不得穿越、占用正線。確需穿越、占用正線作業時,應在《專用線專用鐵路運輸協議》中明確安全措施并納入《站細》。
第十五條 除擔當本列取送作業和在交接場(線)內與正線、到發線有隔開設備時的調車作業外,原則上不使用企業自備機車擔當國鐵車站的其他調車作業。確需使用的,須經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運輸處批準,作業中應由國鐵車站調車人員負責指揮和調車作業,除詳細向司機交待調車作業計劃、停留車位置和安全注意事項外,調車作業中均須領車,無論作業鉤數多少均需使用調車作業通知單,在中間站應使用有示意圖的調車作業通知單(示意圖可另附),并應使用無線調車燈顯設備。
第十六條 國鐵接軌站交接場(線)停留的進出合資鐵路、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及鐵路專用線的車輛(車列),必須按規定采取防溜措施。防溜器具的提供、防溜措施及設置(撤除)分工應在《專用線專用鐵路運輸協議》中明確,并納入《站細》。車站要加強站內交接場(線)車列(車輛)防溜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企業自備機車過軌作業和過軌運行時,司機必須持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證,副司機必須持有加蓋“濟南鐵路局機務培訓專用章”的《地方鐵路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等有效證件,按《鐵路機車運用管理規則》有關規定辦理。企業自備機車因檢修等原因經國鐵線路跨局回送時,一律采用無動力托運方式回送。在局管內回送時,按《濟南鐵路局鐵路機車運用管理細則》規定執行。
進站作業的企業自備機車因維修原因需要回送時,調度所、車站應優先安排掛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合資鐵路、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及鐵路專用線企業是企業自備機車管理的責任主體,應按規定加強機車管理。企業自備機車過軌作業時,機車乘務員、調車人員應自覺接受國鐵相關管理部門、單位的檢查監督。
第十九條 合資鐵路、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及鐵路專用線企業每年10月份聯系各相關車務站段、駐站驗收室、機務段、電務段、通信段,對其下一年度需進入國鐵接軌站作業的企業自備機車按專業進行技術檢查、確認。新增、變更需進入國鐵接軌站作業的企業自備機車和機車乘務員,相關企業原則上應提前2個月聯系技術檢查、確認事宜。
第二十條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企業自備機車過軌作業的安全管理。主要職責:
安監部門:負責對企業自備機車過軌作業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機務部門:負責確定相關機務段并指導督促其參與過軌企業自備機車的技術檢查,審核其對過軌企業機車乘務員有關的培訓、考試和駕駛證資格的確認情況。向運輸處提交確認的過軌資料(格式見附件2,下同)。
機輛驗收部門:負責組織有關機務段、駐段驗收室對企業過軌作業機車進行技術檢查。向運輸處提交確認的過軌資料。
電務部門:負責組織對企業過軌作業機車電務車載設備按照協議進行技術檢查確認。向運輸處提交確認的過軌資料。
運輸部門:負責對企業過軌作業機車進站作業范圍及無線調車燈顯設備的配備情況進行審核,組織對企業進站作業的調車人員有關培訓考試合格情況進行審核。負責匯總各相關部門確認的過軌資料,提交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安委會研究。
各相關單位于每年11月15日前將確認的過軌資料報主管業務處室,主管業務處室于每年11月底前將確認的過軌資料(經分管領導簽字,加蓋業務處室公章)報運輸處。
第二十一條 運輸處對經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安委會研究同意的允許過軌作業的國鐵車站、企業自備機車和機車乘務員于每年年底前以文電形式公布。未經公布的企業自備機車和機車乘務員不準擔當過軌作業。
新增、變更允許過軌作業的國鐵車站、企業自備機車和機車乘務員時,應在提交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安委會研究同意后及時公布。
第二十二條 國鐵接軌站須將公布的相關擔當進站作業任務的企業自備機車車型、車號和機車乘務員姓名存放在行車室,供作業人員核對使用。
第二十三條 企業自備機車所屬單位應與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或有關站段)簽訂機車過軌作業有關協議(《企業自備機車過軌作業協議書》(由機務處負責組織以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簽訂)格式見附件3、其他協議簽訂內容雙方自定),明確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遇有設備、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涉及企業自備機車進入國鐵接軌站過軌作業協議的有關條款時,須重新簽訂協議,涉及《段細》《站細》的相關內容同時修改。
第二十四條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企業自備機車在國鐵接軌站作業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組織分析過軌機車作業情況,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立即停止其過軌作業。
第二十五條 相關站段應加強對企業自備機車過軌作業及有關設備的監督檢查,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時,應立即停止其過軌作業并上報主管業務處及安監室。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車務站段負責將本辦法交管轄范圍內有企業自備機車的相關企業,收取回執并留存備查。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運輸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實施,前發《濟南鐵路局關于印發〈濟南鐵路局路外企業自備機車進入國鐵車站作業管理辦法〉的通知》(濟鐵總發〔2016〕441號)同時廢止。
附件:1.企業自備機車“三項設備”合格證
2.企業自備機車確認過軌情況報告表
3.企業自備機車過軌作業協議書
附件1
企業自備機車“三項設備”合格證
編號: 企業自備機車 三項設備合格證 車 型 車 號 配屬單位
簽發單位 簽發日期 收回日期 |
檢測日期: 年 月 日 |
有效期截止日期: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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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地點: |
數據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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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 |
型號 |
檢測 情況 |
檢測人員簽字 |
司機 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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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K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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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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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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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運行區段及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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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事: 人員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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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事:
人員簽字: 年 月 日 |
記事:
人員簽字: 年 月 日 |
記事:
人員簽字: 年 月 日 |
記事:
人員簽字: 年 月 日 |
記事:
人員簽字: 年 月 日 |
記事:
人員簽字: 年 月 日 |
記事:
人員簽字: 年 月 日 |
記事:
人員簽字: 年 月 日 |
注:1.發生設備故障后司機在記事欄內填寫故障情況,維修人員填寫處理結果,雙方簽認。
2.更換數據后在記事欄內填寫新的數據版本、換裝時間、換裝單位和姓名,司機簽認。
3.根據機車實際安裝的適用設備進行檢測并填發此證。
附件2
(部門)企業自備機車確認過軌情況報告表
XX年度
序號 |
國鐵接軌站 |
企業自備機車所屬(或支配)單位名稱 |
車型 |
車號 |
機車乘務員姓名 |
是否具備過軌條件 |
備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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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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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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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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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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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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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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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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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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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說明:報告表中“機車乘務員姓名”欄由機務處填寫,其他各項內容由機務、電務處,機輛驗收室根據確認情況填寫。
部門負責人: 部門公章:
附件3
企業自備機車過軌作業協議書
甲 方: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
乙 方:企業名稱
簽訂地點:山東省濟南市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根據中國鐵路總公司有關規程、規定和《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企業自備機車在國家鐵路接軌站作業安全管理辦法》等文件要求,經雙方協商一致,現就乙方機車進入國鐵線路運行作業事項,簽訂本協議。
一、經甲方資格審查,乙方以下機車和值乘人員準許在ΧΧ站至ΧΧ專用線按與車站簽訂的運輸協議及有關規定作業:
1.乙方擔任過軌機車值乘司機ΧΧΧ,駕駛證號碼ΧΧΧ,鐵路崗位培訓合格證書號碼ΧΧΧ;乙方擔任過軌機車值乘司機ΧΧΧ,駕駛證號碼ΧΧΧ,鐵路崗位培訓合格證書號碼ΧΧΧ;乙方擔任過軌機車值乘機車副司機ΧΧΧ,鐵路崗位培訓合格證書號碼ΧΧΧ;乙方擔任過軌機車值乘機車副司機ΧΧΧ,鐵路崗位培訓合格證書號碼ΧΧΧ。以上人員證件齊全,真實有效,符合機車乘務員過軌運行作業基本要求。
2.乙方過軌機車ΧΧΧ型ΧΧΧΧ機車,經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組織技術檢查合格、安委會研究通過并由運輸處發文公布,符合機車過軌運行條件。
3.作業期限:自 ΧΧ年Χ月Χ日至ΧΧ年Χ月Χ日
二、乙方須遵守以下事項:
1.負責以上機車司機、機車副司機執行乘務作業時身體符合《鐵路機車司機職業健康檢查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行業標準TB/T3091-2008),保證班前充分休息,不得飲酒和服用易盹睡的藥物,遵守鐵路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國鐵調度、車站行車指揮人員的指揮和命令,保證各項作業安全。
2.機車每次進入國鐵前,負責對機車按有關規定標準進行檢查、保養、整備,確保質量狀態良好,符合《鐵路技術管理規程》有關機車運用標準,保證機車運行安全。
3.以上機車需要按照規定定期檢修,因故障修理、機車質量或尺寸限度發生變化時,乙方負責通知甲方,由甲方根據情況確定是否重新進行機車技術檢查。
4.以上人員因各種原因不能擔當值乘工作,需更換機車司機值乘前,乙方負責通知甲方和有關車站,辦理有關手續,確保更換的機車司機符合各項規定標準。
5.過軌機車司機駕駛證、鐵路崗位培訓合格證書有效期滿前,乙方負責及時組織申請更換,保證證件有效。并將證件復印件送交甲方核查,審核不合格人員不得擔當機車值乘。
6.未盡事宜,按中國鐵路總公司和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乙方違反上述規定造成甲方損失時,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四、雙方發生爭議問題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濟南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五、本協議雙方單位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乙方負責送達有關車站一份。
六、協議雙方單位簽字蓋章。
甲方單位(簽章): 乙方單位(簽章):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委托代理人:
甲方聯系人: 乙方聯系人:
甲方聯系電話: 乙方聯系電話:
甲方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注:協議雙方可根據實際補充完善協議書內容。協議書未簽訂前,本協議書中的內容不作為執行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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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山東高速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威海、濰坊地方鐵路局,路局總工程師室、安監室、運輸處、貨運營銷處、機務處、工務處、電務處、機車車輛驗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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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鐵路局辦公室 |
2017年12月12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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