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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道部文件
鐵運〔2006〕88號
關于發布《鐵路機車行車安全
裝備管理規則》的通知
各鐵路局:
現將《鐵路機車行車安全裝備管理規則》發給你們,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原發《機車行車安全裝備管理規則》(鐵運〔2000〕64號)同時廢止。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鐵路機車行車安全裝備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根據《鐵路技術管理規程》,為規范鐵路機車行車安全裝備管理,保障鐵路行車安全,制定本規則。
第2條 本規則適用于鐵路機車行車安全裝備的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運行記錄數據的管理,規定了相關工作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工作方法、作業要求以及鐵路機車行車安全裝備應達到的運用質量指標。從事鐵路機車行車安全裝備制造的單位和鐵路有關行車部門均不得違反本規則的規定。
第3條 鐵路機車行車安全裝備是指裝設于機車、動車以及自輪運轉特種設備上,用于直接防止列車運行事故或輔助機車乘務員提高操縱列車運行安全能力的裝備,主要包括:列車運行監控記錄裝置(簡稱監控裝置)、機車自動停車裝置(簡稱自停裝置)、機車信號、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簡稱無線列調)以及與之配套的傳感、信息輸入、信息輸出和連接設備等。鐵路機車行車安全裝備是機車的組成部分。監控裝置同時是實現鐵路機務行車安全科學管理的重要設備。
第4條 機車信號與監控裝置配合應用是實現列車超速防護的基本制式之一。安裝使用監控裝置的機車、動車以及自輪運轉特種設備須安裝機車信號設備。機車信號應逐步實現主體化。
第5條 確保鐵路機車行車安全裝備準確、穩定、可靠地工作是鐵路運輸安全工作的重要內容,各級管理及作業人員應高度重視,通過正確使用、精心維護和嚴格管理使裝備達到部頒各項技術規范、技術標準和運用質量指標的要求。
第6條 鐵路局(含鐵路公司,下同)應加強鐵路機車行車安全裝備工作的領導,根據本規則要求并結合本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明確鐵路局相關部門、機務段相關車間和科室的工作職責、工作標準和責任追究辦法。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鐵路機車行車安全裝備使用、維修管理工作的全面檢查,每季度分析通報管內鐵路機車行車安全裝備運用情況,及時解決日常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7條 鐵路機車行車安全裝備功能作用的正常發揮與相應地面設施的狀態緊密相關。鐵路運輸系統各部門必須通力協作,確保鐵路機車行車安全裝備準確、穩定、可靠地工作。
1.區間和車站到發線股道應實現機車信號電碼化。軌道電路、地面信息發送設備的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鐵道部《信號維護規則》的要求。
2.軌道電路和地面信息感應器是機車信號和監控裝置可靠工作的基礎,必須確保狀態良好。鐵路局應制定制度,加強部門間協調和日常信息溝通,及時處理設備運用中的問題。
3.為保障無線列車調度電話通信的暢通,鐵路沿線無線列調系統場強覆蓋范圍及指標必須達到部頒標準要求。鐵路局應加強對設備維護單位的督導、協調,確保定期檢測和整治無線通信設備,及時修復故障設備。
第8條 從事鐵路機車行車安全裝備工作(包括各項裝置檢測、維修、記錄數據分析和安全裝備管理)的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任職前須經過崗位培訓并考試合格。機車乘務員使用鐵路機車行車安全裝備前須經過基本原理和操作方法的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方可擔當機車執乘任務。
第9條 自輪運轉特種設備上的行車安全裝備管理應參照本規則制定具體規定。
第二章 技術管理
第10條 為保證鐵路機車行車安全裝備準確、穩定、可靠地工作和提高作業及管理標準化、規范化程度,鐵路機車行車安全裝備須使用鐵道部批準的型號,需經相關行政許可或強制認證的,獲得相應行政許可或認證后,方可生產;未列入關行政許可或強制認證事項的,應當符合相關標準。
第11條 鐵路機車行車安全裝備的功能、性能、結構應當符合鐵道部規定的技術條件或技術規范,未經鐵道部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擴充、刪減或變更。
監控裝置控制、記錄軟件及運行記錄數據的分析處理軟件須使用鐵道部規定的版本。
第12條 新造或經落車維修的鐵路機車行車安全裝備主要裝置均須經規定的驗收機構驗收合格后方可裝車投入使用。
第13條 監控裝置控制模式各控制參數項目及數值,由鐵道部《列車運行監控記錄裝置控制模式設定規則》規定。
監控裝置基本控制模式包括原始參數設置和基本功能的設定,由鐵道部組織審定,由制造單位負責實現。監控裝置基本控制軟件版本須經鐵道部批準后方可正式投入運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監控裝置運行區段控制模式包括運行區段各項參數的軟件賦值和具體控制功能的設定,由鐵路局完成并集中統一管理。按照鐵道部《列車運行監控記錄裝置控制模式設定規則》要求,鐵路局監控裝置專業管理機構負責監控裝置運行區段控制模式的設定和軟件賦值,經鐵路局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后制作監控裝置內置控制程序的芯片母片。機務段負責拷貝復制芯片裝車運用。
第14條 鐵路機車行車安全裝備專用檢修測試設備的測試技術指標,及其量值傳遞須符合部頒《列車運行監控記錄裝置測試設備》計量檢定規程的要求。鐵路機車行車安全裝備專用檢修測試設備實行定期檢驗制度,定期檢驗由鐵路局專業計量檢驗機構負責實施。
第15條 監控裝置的設計使用壽命為6至8年。為保證裝置的安全性能和作用可靠,鐵路局應根據使用環境條件和運用質量指標的變化情況,在設備壽命期間的適當時期安排計劃至少進行一次設備整修,并及時按壽命期管理要求更新裝置。
第三章 安裝使用
第16條 鐵路機車、動車及自輪運轉特種設備均須安裝機車信號和列車無線調度電話。內燃和電力機車、動車及自輪運轉特種設備均須安裝監控裝置;裝有機車信號但不具備安裝監控裝置條件的蒸汽機車應安裝自停裝置。
干線運行的機車、動車及自輪運轉特種設備的監控裝置或自停裝置須與機車信號結合使用。在站場擔當調車作業機車的監控裝置須與調車相關控制設備(平面調車燈顯裝置、調車機車監控系統設備等)接口并配合使用。
第17條 機車在鐵路局間調撥時,機車制造時安裝的鐵路機車行車安全裝備應隨車一起調撥。遇非通用式機車信號與機車調入運行區段制式不符時,由相關鐵路局協商處理。無線列調設備隨車調撥使用時,由鐵通公司辦理。
第18條 已裝用的鐵路機車行車安全裝備未經鐵路局業務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拆除或停用。
第19條 應隨時保證裝用的鐵路機車行車安全裝備狀態良好。在段內發現行車安全裝備狀態不良(含多重冗余系統中雖不影響功能作用,但影響多重冗余性能的局部狀態不良情況)的機車不準出段牽引列車。
第20條 對于新建線路監控裝置正式開通使用前,鐵路局須認真核對確認監控裝置線路數據并制定保證行車安全的特殊辦法加強管理。
第21條 機車新配屬到段或經委外修理后返段,以及機車由長期備用解備后2日內,須將鐵路機車行車安全裝備的各項裝置調整到運用狀態。
第22條 機車擔當非本務牽引或在列車尾部擔當補機任務時應將監控裝置轉入非本務運行狀態,但轉為擔當本務牽引任務時須立即轉為本務運行狀態。
機車擔當特殊任務時,監控裝置運行狀態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23條 機車乘務員應熟悉鐵路機車行車安全裝備各項裝置的基本結構、功能、性能,按使用說明書操作裝置。對于監控裝置,機車乘務員須按鐵路局《機車乘務員監控裝置操作使用手冊》要求規范使用和操作。
第24條 機車乘務員接班時,應對鐵路機車行車安全裝備各項裝置的外觀和施封處所進行檢查,確認各項裝置工作正常。
機車乘務員出勤時,由機務段機車調度室負責將與監控裝置實施運行控制有關的調度命令或運行揭示進行編輯并寫入裝置專用IC卡內,由機車乘務員負責將IC卡內容轉入監控裝置并檢查核實,確保列車運行途中監控裝置對調度命令或運行揭示要求的準確控制。
機車乘務員在非所屬機務段(含外鐵路局機務段)出勤時,IC卡信息的編輯寫入工作由辦理出勤機務段機車調度室負責。
第25條 遇列車運行途中發生鐵路機車行車安全裝備故障,按鐵道部規定的運行辦法執行。
對列車運行途中發生的機車信號、監控裝置等鐵路機車行車安全裝備故障情況,機車乘務員應將發生故障的時間、地點、現象進行記錄。機車返段后,機車乘務員應及時向檢測人員反映故障情況。
第26條 遇停用基本閉塞法改用電話閉塞、使用綠色許可證、使用引導信號或特定引導信號等非正常行車時,機車乘務員必須在取得規定的行車憑證后,方可進行監控裝置“解鎖”操作。在軌道無碼車站的股道、無碼區段、特殊發碼信號處所及特殊車站靠標停車等情況下,需要進行“解鎖”操作的,由鐵路局根據運行區段實際情況確定和批準,由鐵路局監控裝置專業管理機構建檔管理。
鐵路局必須嚴格監控裝置“解鎖”操作的管理,加強現場檢查督導和監控裝置運行記錄分析,發現機車乘務員違章“解鎖”應按有關規章嚴肅處理。
第27條 《機車乘務員監控裝置操作使用手冊》由鐵路局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并依運輸條件變化及時修訂,內容應包括監控裝置操作使用標準化要求,運行區段各交路、車站代號和特殊地點的操作示意等?!稒C車乘務員監控裝置操作使用手冊》應以文件公布執行,做到機車乘務員人手一本,出乘時攜帶使用。
第28條 鐵路局應制定由運輸系統各相關部門參加的鐵路機車行車安全裝備運用情況定期分析例會制度,確保部門間的高效配合,及時解決工作中的問題并進行責任分析和考核。
第四章 檢測維修
第29條 機車入段(含本機務段管轄的折返段或折返所,下同),必須對入段鐵路機車行車安全裝備各項裝置進行檢測,以確保機車出段時各項裝置技術狀態良好。機車入段檢測時應對監控裝置的時鐘進行檢查,監控裝置時鐘與標準時間的誤差不得超過30秒鐘。
機車在本機務段及在本鐵路局其他機務段入段時的鐵路機車行車安全裝備各項裝置的檢測由所在段負責,檢測要求由鐵路局規定。在外鐵路局入段的須由外局機務段和設備歸屬單位對安全裝備承擔入段檢測,作業具體要求由相關鐵路局商定。機車在外段入段的鐵路機車行車安全裝備檢測范圍、要求、故障處置及備品更換辦法,由承委雙方簽訂委托檢測協議執行。
第30條 鐵路局業務主管部門應組織制定鐵路機車行車安全裝備檢測作業標準,加強機車信號、無線列調、監控裝置各設備管理單位和作業人員間的聯勞協作,確保按規定作業時間和要求完成鐵路機車行車安全裝備各項裝置的檢測和故障處理,保證機車按計劃出段擔當牽引任務。
第31條 鐵路局應建立因機車信號、無線列調、監控裝置檢測作業或設備故障處理造成機車遲撥、臨修的分析考核制度,屬機務部門原因的,列“機車遲撥”;屬電務部門原因的,列“信號障礙”;屬通信部門原因的,列“通信障礙”。對以上原因造成機車遲撥、臨修的情況,要查明原因,認真分析,制訂措施并做好記錄,建立臺賬。
第32條 鐵路機車行車安全裝備的維修實行計劃預防修與故障互換修相結合的體制,堅持專業化集中修的原則。鐵路機車行車安全裝備計劃檢修周期應與機車計劃檢修周期相適應,設備的檢修周期、檢修范圍由鐵路局確定。
第33條 機車大修時,機車上安裝的鐵路機車行車安全裝備及配套設備原則上隨車一起修理,具體修理方法由委承修雙方商定。
第34條 鐵路機車行車安全裝備運用單位用于進行互換修理的備品應不少于安裝數量的20%。
第35條 鐵路局應制訂鐵路機車行車安全裝備預防修理、故障修理的費用標準和階段性檢修費用預算計劃,并將支出列入運輸成本。
第36條 鐵路機車行車安全裝備的各項裝置應按設備檢修互換單元逐臺設立技術履歷簿、卡,跟蹤記載安裝、使用及修理情況。
第37條 檢測維修鐵路機車行車安全裝備的各種專用儀器、儀表、測試設備須列入機務設備檢修和計量器具的管理范圍,建立專人保養、定期檢修和檢驗制度,確保專用設備正常使用。
第五章 監控裝置線路數據應用管理
第38條 監控裝置線路數據應用是實現裝置準確、可靠控制的關鍵,鐵路局應制定辦法,明確運輸條件、線路設施、地面信號、行車設備變化等情況引起的監控裝置線路數據修改調整的工作要求和相關部門的責任,使監控裝置線路數據與運行線路實際狀態保持一致。
第39條 新開通區段監控裝置線路數據文件的編制和既有線路區段監控裝置線路數據修改調整工作,包括數據采集、數據編寫、地面復核、運行測試、數據文件的形成等,按照鐵路局管轄線路的范圍,由鐵路局監控裝置專業管理機構負責實施,由鐵路局監控裝置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管理。遇機車跨鐵路局運行的,機車監控裝置中的相應線路數據由對應管轄線路鐵路局的監控裝置專業管理機構無償提供,包括規定格式的技術資料和電子文檔。
鐵路局應明確監控裝置線路數據文件編制工作從數據采集、數據編寫、地面復核、運行測試、數據文件的形成和批準使用全過程的工作程序,制定機車監控裝置逐臺數據芯片更換各作業環節的工作要求和責任制度。
第40條 新線開通及既有線施工以及行車設備、行車辦法發生變化后,鐵路局相關部門應以文件電報或簽字蓋章文本形式將涉及監控裝置線路數據應用的技術資料提交監控裝置業務主管部門:
1.線路坡道、長度、里程,道岔標號及位置,各種限速及長期慢行地段,線路斷鏈、起止公里坐標、長度,各線路起止公里坐標及線路編號等由鐵路局線路設備管理部門負責提供;
2.閉塞方式、信號制式,軌道發碼方式、發碼距離長度及絕緣節公里坐標,信號機類別及公里坐標,地面及機車信號顯示方式等由鐵路局信號設備管理部門負責提供;
3.牽引供電區段分相絕緣節公里坐標、長度及接觸網限速等由鐵路局牽引供電設備管理部門負責提供;
4.行車辦法、行車組織方式等由鐵路局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布。
以上行車設備基本技術數據中涉及里程坐標時,以鐵路局行車設備主管部門確定的線路里程坐標為準。
第41條 監控裝置線路數據應用技術資料應于行車設備施工開通前20天提交鐵路局監控裝置業務主管部門。鐵路局工務、電務、牽引供電業務主管部門在審查月度施工計劃時,應檢查相關的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對未按規定要求提供監控裝置線路數據變化情況的施工項目,鐵路局運輸主管部門不予批準。
第42條 監控裝置線路數據發生變化時,設于機車調度室的監控裝置IC卡運行揭示控制信息編寫軟件中的控制參數調整須與車載設備的芯片調整同步進行,確保列車運行途中的準確控制。
第43條 遇監控裝置線路數據調整,在芯片更換的過渡期間,機務段應制定相應的行車安全管理措施,確保監控裝置線路數據變化期間的行車安全。
第44條 鐵路局應制定監控裝置數據芯片的常損耗及更換的費用標準和階段費用計劃。為確保監控裝置運用質量,存儲線路數據的芯片擦寫次數不應超過5次。
因行車設備工程施工發生的芯片費用列入相應工程計劃。因列車運行圖調整及其他情況發生的芯片費用列入運輸成本。
第六章 列車運行記錄數據使用及管理
第45條 監控裝置產生的列車運行記錄數據是行車安全分析的重要依據。列車運行記錄數據任何單位和人員均不得破壞。
為保證列車運行記錄數據的準確性、系統性和記錄數據處理軟件系統的安全,各業務部門須根據業務需要按規定的范圍和方法取用記錄信息。
第46條 列車運行記錄數據的轉儲工作由執乘機車乘務員所屬機務段負責。根據需要,在簽訂書面協議的前提下,允許執乘機車乘務員所屬機務段委托有關單位擔當轉儲工作。非執乘機車乘務員所屬機務段和非受托單位無權轉儲列車運行記錄數據。
鐵路行車安全監察、公安部門按規定程序進行事故分析取證時,執乘機車乘務員所屬鐵路局或機務段事故處理人員須積極配合對列車運行記錄數據進行轉儲。
第47條 機務段和機務折返段(所)應在每次機車入段檢測或每班機車乘務員退勤時對列車運行記錄數據進行轉儲,并通過信息載體輸送到地面計算機系統中。轉儲應使每個列車運行記錄文件保持完整。
第48條 機務段應將每趟機車交路運行產生的直接運行記錄數據文件存儲備查,保存時間不少于3個月。對具有警示教育作用及作為事故分析依據的記錄數據文件列為重要文件,保存時間不少于1年。
第49條 每趟機車交路或每班機車乘務員牽引任務完成后,機務段均應對列車運行記錄數據進行安全基本情況的檢索分析,檢索分析結果應作為機務段機車調度員辦理機車乘務員退勤的依據。
鐵路局應明確列車運行記錄數據的退勤檢索分析范圍和要求,機務段應按鐵路局規定制定相應的責任考核辦法并嚴格執行。
第50條 機務段每日應通過列車運行記錄數據匯總監控裝置運用情況,并在每日交班會上進行通報。主要內容包括:
1.監控裝置“解鎖”情況;
2.使用機車信號故障模式及監控裝置故障情況;
3.機車信號接收異常情況;
4.監控裝置發生緊急或常用制動情況;
5.列車非圖定停車的情況;
6.行車安全裝備入庫檢測、故障落修及記錄數據文件轉儲情況;
7.鐵路局、機務段規定的其他方面情況。
第51條 機務段應以日、月、季、年為期對監控裝置的運行記錄數據進行檢索分析和分類統計匯總,為機務行車安全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鐵路局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列車運行記錄數據分析的檢查指導,明確機務段退勤檢索分析、運用安全分析、裝備質量分析、各級運用干部分析的范圍和檢查重點。
第52條 用于列車運行記錄數據處理的專用計算機是與行車安全裝備配套使用的重要設備,應保證隨時處于良好狀態,并建立嚴格的使用、保養管理制度,不得隨意擴大專用計算機的使用范圍。
第七章 鐵路機車行車安全裝備應達到的運用控制指標
第53條 監控裝置制動發生率(放風率)
擔當客、貨運輸的機車和動車,在一定時間和管理范圍內,監控裝置發出控制指令產生常用制動、緊急制動的事件數分別與裝用監控裝置全部機車的走行里程數之比分別定義為監控裝置常用制動發生率和緊急制動發生率,單位為:件/十萬公里。要求每月統計的緊急制動發生率不大于2.0,常用制動放風率由鐵路局規定。
擔當調車作業的機車,在一定時間和管理范圍內,監控裝置發出控制指令產生常用制動、緊急制動的事件數分別與裝用監控裝置全部調車機車的運用臺日數之比分別定義為監控裝置常用制動發生率和緊急制動發生率,單位為:件/百臺日。要求每月統計的緊急制動發生率不大于2.0。常用制動放風率由鐵路局規定。
監控裝置制動發生率應按機車乘務員操縱失誤、機車空轉誤動作、監控裝置故障、機車信號故障等造成的原因進行分類統計。各種原因造成的監控裝置制動發生率分類指標要求由鐵路局規定。
第54條 監控裝置入段良好率
對入段機車的監控裝置及其配套的速度和壓力傳感器等連接設備檢測,確認系統作用良好的稱為入段作用良好。對于多重冗余系統中出現的不影響功能作用的局部狀態不良,以入段作用良好統計。在一定時間和管理范圍內,檢測監控裝置入段良好機車數與檢測機車總數之比定義為監控裝置入段良好率。要求每月統計不小于99.5%。
第55條 監控裝置途中關機率
機車、動車途中運行中,由于監控裝置及其配套的速度和壓力傳感器等設施故障引起關斷監控裝置電源的定義為監控裝置故障關機。在一定時間和管理范圍內,發生故障關機數與裝用監控裝置機車、動車全部走行里程數之比定義為監控裝置故障關機率,單位為:件/十萬公里。要求每月統計不大于0.5。
機車、動車運行中,由于非監控裝置及其配套設施故障原因(如機車信號信息異常、機車設備故障等)引起關斷監控裝置電源的定義為監控裝置其它關機。在一定時間和管理范圍內,發生其它關機件數與裝用監控裝置機車、動車全部走行里程數之比定義為監控裝置其它關機率,單位為:件/十萬公里。對各種原因引起的監控裝置其它關機率的指標要求由鐵路局規定。
第56條 監控裝置記錄數據轉儲成功率
在機務段和機務折返段(所)將入段機車監控裝置記錄數據通過信息載體轉儲到地面計算機或計算機網絡系統中,確認得到的數據準確、內容完整的定義為監控裝置記錄數據轉儲成功。在一定時間和管理范圍內,監控裝置記錄數據轉儲成功文件數與應轉儲文件總數之比定義為監控裝置記錄數據轉儲成功率。要求每月統計不小于99.5%。
第57條 安裝自停裝置的機車,自停裝置的運用質量指標要求由鐵路局規定。
第58條 機車信號入段良好率
對入段機車的機車信號檢測,確認滿足技術條件要求的定義為機車信號入段良好。在一定時間和管理范圍內,檢測機車信號入段良好機車數與檢測機車總數之比定義為機車信號入段良好率。要求每月統計不小于99.5%。
第59條 無線列調入段良好率
對入段機車的無線列調設備檢測,確認滿足技術條件要求的定義為無線列車調度電話入段良好。在一定時間和管理范圍內,檢測無線列車調度電話入段良好機車數與檢測機車總數之比定義為無線列車調度電話入段良好率。要求每月統計不小于99.5%。
第八章 附 則
第60條 本規則由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61條 本規則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原發《機車行車安全裝備管理規則》(鐵運〔2000〕64號)同時廢止。
主題詞: 機務 安全裝備 規則 通知
抄送:中國南、北車集團,中鐵通號集團,中國鐵通,河南思維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株洲電力機車研究所,鐵科院,北京交大,部內辦公廳,科技、安監、政法司,地方鐵路協會。
鐵道部辦公廳 |
2006年5月26日印發 |